秦皇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1、追究范围
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1)违反政策和制度规定,故意或过失超越权限,或适用政策和制度规定错误的;
(2)违背工作制度、程序的严肃性,处理结果显失公正的;
(3)处理问题认定事实不清、手续不全而做出错误决定的;
(4)弄虚作假,隐瞒、歪曲事实,涂改、隐匿、销毁有关证据,造成工作过错的;
(5)无视政策、制度规定,擅用职权的;
(6)工作中违反制度或过失,造成事故的;
(7)拖延工作时限,造成不良后果的;
(8)违反"两错"责任追究制规定的;
(9)违反服务"承诺制"规定的;
(10)其他违反工作纪律与制度,造成工作过错应当追究的。
2、处理意见
(1)工作过错情节轻微、后果较轻的,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
(2)工作过错后果严重,但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或党纪处分。
(3)工作过错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对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
(4)法律、法规对工作过错责任人的处理有明确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5)工作过错责任人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6)工作过错责任人主动承认并纠正错误的,可以减轻或免于追究处理;坚持错误不改,或者阻碍对其错误进行调查、追究的,应当从重处分。
3、追究办法
(1)情节轻微的,经局领导班子研究,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2)情节严重但尚未构成犯罪的,经局领导班子研究,拿出处理服务承诺制度意见,并报市监察局、由监察局对责任人进行处分。
(3)工作过错构成犯罪的,应送司法机关依法对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
(4)工作过错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据有关规定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查,复查和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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